从税法的角度谈一谈:
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所得税上的区别。
一、 合伙企业
优点:合伙企业的优点主要是对个人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的通知 文号:财税[2000]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”应税项目,适用5%—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例如一些明星工作室注册在霍尔果斯、共青城这些地方,劳务按照率可能低至7%,远远低于工资的最高45%,劳务的最高40%,股息红利的20%。即使是查账征收,其最高税率35%,也低于有限公司缴纳25%企业所得税后再缴纳20%个人所得税(实际税负为25%+(1-25%)*20%=40%)。
另有些说法认为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有限公司的股息适用于
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“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 (二)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 ”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“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(二)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(二)项和第(三)项所称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,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。”但是目前税务界主流观点均认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,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居民企业,其分配给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不能免税应计入收入。同时该法规的立法思想是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不重复征税,但是合伙企业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,所以对其股息红利不能免税。
缺点:
1.每年分配利润,无法积累资本。(由于这点无法隐藏受益人,所以我国信托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)
2.合伙企业份额转让、退伙、继承、抵押、偿债等受合伙企业法约定,有较大限制,形式相对封闭。
3.承担无限责任。
二、有限公司
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,通常税率为25%(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写数米的书,此处略)
优点:
1.承担有限责任,可以方便转让、推出、继承、抵押、偿债等股份,形式相对开放。
2.可以通过不分配利润来获得积累。
缺点:
对个人分配股息红利存在重复征税,实际税率高达40%(实际税负为25%+(1-25%)*20%=40%)。
三、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
优点:承担有限责任,可以方便转让、推出、继承、抵押、偿债等股份,形式相对开放。
缺点:每年分配利润,无法积累资本。
如有限合伙人为公司时再对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存在重复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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